| 计划生育法规知识一生育政策
生育一孩的条件
男22周岁,女20周岁且系合法婚姻。
生育二孩的条件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而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人口的生育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夫妻的生育,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违法生育情况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重婚生育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
未达到法定间隔期而生育的 ;
违法生育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不符合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计划生育法规知识-奖励政策
晚婚晚育
晚婚公民(男25岁周岁,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女方23岁零7个月以上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计生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领养的,加发10%的退休金。
农村独女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夫妻双方均达到55周岁时,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奖金500元。
计划生育法规知识-法律责任
对城镇居民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等。
对农村村民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其它违法生育的处理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四年),每提前
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
费。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
的分别按征收标准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法规知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终止妊娠应依法而行
对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理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属生育
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妇女确因医学或健康原因需要做终止妊娠的,如何办理
必须经所在大队(居委会、单位)和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同意,并经区以上医疗机构或
计生服务机构医学检查,出具医学结论,报区计生委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实施。
对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生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单位、个人的处理 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属个体诊所的,除征收同样罚款外,依法吊销执业证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