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所相关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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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个人部分):
1、办事处在职职工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办事处确定的缴费基数按8%标准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到社保所缴纳当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算断)职工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按20%标准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到社保所缴纳当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办理程序:
1、正常退休办理程序:凡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向社保所提交退休申请,由社保所申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于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2、因病退休办理程序:凡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章,交社保所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区局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需经市局指定的医院对其病情进行复诊),达到病退条件的,社保所到区局办理退休手续,并于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三、丧葬抚恤费标准及领取办法:
凡领取了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去世后,请其家属将死亡证及火葬场收据和领取养老金储蓄册及时报社保所,由社保所向区劳动局申报核发,其家属到社保所领取。2007年安葬抚恤费标准为9750元。
四、就业登记及再就业:
凡有就业需求的办事处下岗失业职工及待业青年,均可带身份证、毕业证、特种作业证、相片等相关证照到社保所进行就业登记。社保所将根据岗位情况安排其培训就业。 |
2007-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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